2011年5月11日星期三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来源:参与 作者:马萧
(参与2011年5月11日讯):


报告撰写人: 马 萧
联系邮箱:xieqiang654321@gmail.com
(有意索取资料者请来函至此邮箱)
撰写时间:2011年3月30日

引 言


本调查报告通过实地考察、拍摄、录音、访谈、调查问卷等形式,历时整整四个月(2010年12月-2011年4月)时间制作完成,对报告中提到的小型煤矿生产企业所造成的难以弥补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危害原住民生命健康及财产权利作了祥尽的阐述,并分析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源所在。

本报告认为,此种现象的存在并非一个简单的孤立现象,而是当今中国延绵不绝的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于当地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对矿藏资源所在地原住民正常生活悄无声息、潜移默化影响的一个缩影,其根源在于中国政府及其各级地方官员腐化、落后的执政思维。多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们从“官本位”、“利益至上”的执政思维出发,权力寻租、腐败之风愈演愈烈,官僚主义作风盛行,对地方的矿产资源进行地毯式的掠夺,滥采滥掘,竭泽而渔,导致当地人居、生态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破坏,甚至达到怵目惊心的程度,更为严峻的现实是,这种破坏是毁灭性的,无法得到系统的再生与修复,而这些真实存在的社会现实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掩盖、压制和漠视和忽略。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侧重于关注和督促中国公民权和政治权利的落实情况,往往忽视了中国政府在履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

本调查报告沿用目前通行的国际法准则,以及中国国内法律作为论证依据,调查结论建立在客观和真实的基础之上,希望引起中国政府、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国际环保组织以及人权组织的高度关注,改变这种局面,以期共同维护我们生活的地球家园。

一、法律渊源


在中国国内宪法和法律方面,对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基本人权有着众多的法律保障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修正)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产权和继承权。”;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8、39条分别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
《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此也作过类似规定。

在国际法准则方面,联合国宪章亦对此有着广泛的关注。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一款规定:“本盟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自已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对这一条予以广泛的注意,特别是因为它涉及到取得适当住房的人权。迄今为止,取得适当住房的权利是整个一般性意见专门加以讨论的《盟约》中唯一的权利,并祥细阐述了取得适当住房权利的法律解释,这种解释超越了把这种权利看成仅仅是安身之处权利的狭窄观念。经济、社会、文化委员会对于住房权利比《盟约》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予以更多的注意,它表示:“——不应狭隘或限制性地解释住房权利,譬如:把它视为仅是头上有一遮瓦的住房——而应把它视为安全、和平和尊严地居住某处的权利——”。

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


二、“青树二矿”概略及其影响


“青树二矿”是一家小型的煤炭生产企业,位于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村境内,前身是湖南省涟邵矿务局斗笠山煤矿观山工区,老观山工区是一家国有煤炭生产企业下属的一个分工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宣布破产、倒闭。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由青树村部分原住民、青树村村支两委牵头,炸开原观山工区密封的矿井井口,重新开启这家小型的煤矿,并命名为“青树二矿”。
据青树村前党支部书记谢美祥(13789259768)介绍,这家小型煤矿在开办之初,属于“带资入劳”、“带资入股”的股份制形式,其初衷是利用当地原住民的资金、劳动力资源,开发当地的煤矿资源,带动当地原住民共同致富。当时,谢美祥是该小型煤矿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然而,经过10多年时间,这家小型煤矿从一家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几经易手,逐步蜕变为由少数地方强人和地方官员把持的私人企业(这并非本调查报告所要重点强调的),这家原本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集资企业”,成为笼罩在当地原住民心中挥之不去的一个噩梦。由于受到利益的驱动,这家小型煤矿采取近乎掠夺式的采掘,堂而皇之、公然地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严重影响到当地的生态、人居环境,单就公民的房屋住宅财产一项,就有该村的大屋组、维家组、青光组、塘坳组、雄家组的原住民房屋遭到破坏,破坏率几乎达到百分之百,该村的凤形组、正堂组、新屋组部分原住民的房屋亦遭到破坏,另外,影响区域还延伸至邻村明星村几个组原住民的住房,据不完全统计,房屋住宅受到侵害、导致无法居住的原住民户数就达到三百户以上,以平均每户一住宅,每一住宅折合当前市价人民币40万元计算,光是房屋财产一项的损坏总价值就高达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
根据本人对这家小型煤矿周围的原住民所做的问卷调查,青树二矿对当地人居、生态的破坏远非如此,其影响范围具体包括:
(一)由于采矿的影响,当地淡水资源(包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已经枯竭,并且无法恢复。
(二)由于长期受煤矿的抽风排风影响,空气质量遭到深度污染,煤矿作业噪声非常大,长期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作物生长、收成受到严重影响。
(四)直接威胁到当地原住民的健康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属于无影无形的,潜移默化的,无法由医疗权威机构作出明确鉴定。
(五)综上,当地的人居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违反了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规定“取得适当住房的人权”,且一直以来被中国各级地方政府所漠视和被践踏。

本报告将在下面予以一一论述。


三 具体影响及其表现


青树二矿的开采对于当地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在原住民中流行一句俗语,叫做:“没有《物权法》的时代,我们的权益还有保障;自从有了《物权法》作保障,我们的权益就没有保障了,甚至连捍卫权益的权利也彻底失去了。”意思是说,上世纪80年代,该煤矿属于国有煤炭生产企业下属的一个分工区,为了顾及当地农民正常的生活环境,观山工区在井下作业开采时会留出一定的保安煤层,所谓“保安煤层”,就是预防地面及地面附着物(比如建筑)因地下采空出现沉陷、坍塌现象而特意留下来的煤层,使地上居民的正常居住、生活不受影响,当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物权法》明文保障公民的私有产权,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至今,由于青树二矿进行毫无节制的开采,甚至连老观山工区预留下来的保安煤层也被后者开采一空,导致当地原住民的财产权益、生存环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而这,恰恰都是发生在《物权法》出台以后。

1、当地淡水资源已呈永久性枯竭趋势,不可能得到恢复。

(1)生活用水

以大屋组、维家组为例,20年以前,两个组近三百口人共用一口水井,这口水井一年四季都是清清亮亮的,井壁上都有一层层厚厚的青苔,水质非常好,每天清晨,井口都会冒出一股浓浓的雾气,正是这口水井,供应着两个组居民的饮用水和生活用水都绰绰有余,甚至还要供应原观山工区部分工人的日常用水,由于青树二矿的开采,导致地下水资源全部流失,如今,这口水井已经是死水一潭,无法贮水。
当地原住民为了满足正常的生活用水,不得不另辟蹊径,重新寻找水源,其主要途径就是在靠近地面水源的附近打私人水井,这样的水井打出来的水都是由地表沉淀下去的过滤水,水质非常差,水垢重,由于地面水含有农药化肥等大量的有毒物质,饮用这样的水对于人体健康的威胁非常大,现在这两个组几乎每户居民都有一眼私人水井,由于水量有限,有的居民甚至有三眼以上的水井,比如,维家组居民谢夏良在短短10年时间内整整打了四眼水井,维家组居民李德声同样打了三眼水井,到现在供水量都十分有限。据本人实地考察,在大屋组、维家组所属的近30亩水田里,比较醒目的位置这种私人水井就达32眼之多,它们像一眼眼白色的碉堡裸露在地表之上,默默地见证着这个地方淡水资源流失的真实历史。
类似的情况同样出现在青光组、塘坳组和雄家组,以及其他受到影响的地方。
经过当地原住民长期艰苦的维权抗争,青树二矿补偿了一点点名义上的所谓“水资源费”,据不完全统计,大屋组、维家组补偿了150元/人,青光组补偿了180元/人,塘坳组、雄家组由于共用一口水井,补偿了12000元作一次性了结,其他受到影响的地方,甚至至今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据本人调查,打一口私人水井的成本花费至少在4000元以上,换句话说,大屋组或者维家组的一个四口之家,得到青树二矿补偿的所谓“水资源费”600元,还必须倒贴至少3400元去打水井,而当地的淡水资源就这样彻底流失了,地方政府与青树二矿没有任何有效的补救措施和预案,事实上只要这家小型煤矿继续往纵深处开采,不仅无法补救,反而只会加重这种生存危机。

(2)生产用水

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是池塘。
由于受青树二矿采矿的影响,目前,青树二矿采矿影响区域范围内的池塘已呈不同程度的干涸或水位下降的现象。
维家组的原住民谢义生反映,他们组上毛鸡塘、瓦窑塘、腰子塘、茶山冲的池塘、桃子塘等池塘已经全部干涸,而大塘和腰塘呈现出明显的水位下降现象。
正堂组的谢义庄反映,他们组上的柞树大塘、大园里的新塘已经完全干涸。
青光组的谢冬青反映,他们组上的大塘、青山塘的水位下降,而寿庄台和青山冲的池塘则已完全干涸。
雄家组的谢礼元(0738—4311174)反映,他们组上的下水塘、林角塘和对门山的无名塘水位逐年呈下降趋势。
凤形组的原住民谢子松(14786764011)反映,凤形组的原沟塘(位于青树二矿煤场100米附近)原来是一口清清亮亮的池塘,现在成了青树二矿井下窑水的专门贮水池,类似的池塘还有大屋组的台坡塘,宋家塘和清水塘。
那些受到青树二矿窑水污染的池塘而言,对于生态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据大屋组原住民谢建和(0738—4310742)反映,由于台坡塘的塘泥都是窑水注入后的沉淀物,几乎全部是煤炭,因此,每年冬季干塘的时候,他都要到台坡塘去挑塘泥用于生火取暖。另一方面,由于这些窑水中含有大量有毒的化学物质,鱼虾放养的疫情、瘟病也大量增加,光是2008年,大屋组的清水塘、维家组的腰塘呈现出大量死鱼的现象,宋家塘由于长期注入窑水,整个塘面通年散发一股恶臭味,现在已几近鱼虾绝迹,而这三口池塘,在二十年以前都是非常优质的鱼塘。

其次是水田及作物的生长收成。
由于青树二矿的开采,导致水田的地表下沉、田埂崩塌、无法贮水的现象非常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光是该村的大屋组、维家组、青光组、塘坳组、雄家组、正堂组、凤形组、新屋组等几个组,就有数百亩农田受到影响,无法继续耕种水稻,只能改种旱土农作物。对于水田的影响,大屋组原住民谢忠(13786866154)作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概括,“田没有水,田不能做了,田只能做土了。”
即使有的居民继续耕种水稻,由于淡水资源的枯竭,只能依靠青树二矿的窑水用来浇灌水稻,危害同样是非常明显的,“影响非常大,稻谷只打花,不结谷,只有谷壳,不结稻米,稻米都是黑黑的,成熟以后稻子都是平平的,倒了,因为煤矿的水中含有毒素,排放在田里,造成稻杆枯了,产量一亩田不到400—500斤,而以前的产量有一千多斤一亩,米都是白白的,非常饱满。菜也全部是黑色的,上面全部是煤灰。”凤形组原住民谢正香如此形容她的生活经历。
对于这些水田的影响,经过当地原住民的维权抗争,现在青树二矿已经在大屋组、维家组、青光组、塘坳组、雄家组等几个组实施了名义上的补偿,即每亩水田补偿260元的所谓“青苗费”,而其他受影响的地方甚至至今连名义上的补偿都没有到位,“这是远远不够的,并且是无法弥补的,这涉及到我们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问题。”大屋组的原住民曾春娥叹出了当地原住民心中的无奈之情。
2、空气污染、生存环境日益恶劣,当地原住民的健康权利受到现实的威胁。

当地原住民反映,二十年以前,青树村的天空明明亮亮,空气质量非常好(这里属于山区地带),山青水秀,林木参天,而今天,这里的空气变得非常糟糕,到处是灰蒙蒙的一片,造成这种局面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青树二矿的生产,首先是煤尘污染,其次是从井下抽取出来的各种有毒气体直接排放在低空中,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这给当地原住民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带来了直接的影响,当地原住民的呼吸道疾病和结石病几乎呈直线上升的趋势。
根据本人的随机采访,光是患有严重的结石病的原住民就有:维家组谢加幸、周素金、谢夏良全家(0738—4311755)、谢加庆(0738—4311258),正堂组谢义庄,等等,大屋组谢跃灿(13875418156)的妻子付年才患有肾结石病,其父谢中和患有膀胱结石病,手续费用、住院治疗费用达万元以上。(至于呼吸道疾病,因为属于日常多发病症,无法去做核查,分析责任。)
最能说明小型煤矿生产企业对当地的人居环境造成影响的,莫过于发生在凤形组原住民谢正香(13786845697)身上的遭遇,2009年4月27日,谢正香带着孙子去湖南省会长沙市湘雅附一、附二医院检查身体,在湘雅附二医院,医生一看她们的模样,就断言她们一定是生活在煤矿附近的普通公民,医生解释,生活在煤矿附近的人与生活在其他地方的人有明显的不同,皮肤都是灰色的,煤尘都渗透到皮肤的毛孔里面去了。
不仅如此,对于井下作业的工人来说,由于缺乏最起码的防护措施,患“职业病”的几率也是非常高的,漠视作业工人的身心健康,这几乎是中国当前所有小型能源生产企业的通病。对此,大屋组的谢华伍(15570811356)深有感触,他于1995年7月来青树二矿工作,一直在煤当头从事采煤作业,2011年3月18日去娄底市卫生防疫站做身体检查,发现已经患上严重的矽肺病,医生诊断为二级,这是一种典型的“职业病”,是长期从事与煤尘相关的工作,吸入大量煤灰所致。
更重要的,无视矿工安全工作的权利和生命权,这同样是中国当今所有小型能源生产企业的通病。由于采矿条件和安全设施过于落后,2011年3月5日深夜,邻近青树二矿的另外一家小型煤炭生产企业——枫坪镇观山村蛇形山煤矿就发生了一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该镇明星村谢新光、邻镇斗笠山台上村曾喜伍等4人当场死亡 。为了规避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当地政府及其地方官员(枫坪镇党委书记:旷庆贤 13907385381)隐瞒了该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仅仅上报了2人。此举违反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第2款的内容,即:“本盟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要求以及国内法律的规定(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死亡3人以上的矿难事故属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必须上报国务院。)。
本人认为,当今中国的矿难事故频繁发生地方政府及地方官员固然难辞其责,但与此同时,政府最高决策层的政策取向亦存有很大的问题,本调查报告在第6部分“原因与结论”将作一些粗略的分析。(这不是本调查报告所要特别强调的。)


四 当地原住民的维权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确立了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地位,根据当前国际法律的通行理解,“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意味着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被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侵犯,这是一条禁止性的法律设定,而非一项事后追惩式的法律设定,它是基本人权和人类自由最起码的构成要件。青树二矿在未经当地原住民授权和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强行损害当地原住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当地人居、生态环境,已经构成犯罪事实。
“它(青树二矿)开采一天,存在一天,对于我们这些原住民来说,活一天就要担心一天,活一天就要紧张一天,我们现在对这个祖祖辈辈居住的地方已经完全没有安全感了。”青光组原住民谢金求道出了当地绝大多数原住民心中的共同心声,在政府和司法都失去了其应负职能的状态下,公民的维权运动也随之兴起。

以该村雄家组、塘坳组为例,2006年,以梁恢英、谢国三(0738—4369337)、邵向清、梁秋芬、曾修迎、肖清桂、周贵芸、谢国从、肖春香为首的近50户居民的签名报告书分别送往青树二矿、枫坪镇政府,要求青树二矿赔偿当地原住民的合法财产损害,并停止继续侵害,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然而,这份报告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
2008年,这些原住民又多次找到青树二矿的老板,协商、谈判,结果遭到煤矿矿主谢建业的粗暴拒绝,他对当地原住民遭受的损害一概不予承认,将煤矿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2009年3月,两组维权村民数十人直接来到枫坪镇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对青树二矿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问题作出处理,被劝回后,依然没有任何消息。
2010年正月16日,梁恢英、周怀仁、肖小江、卢爱良、谢建求、谢顺求等公民再次找到谢建业,要求青树二矿进行评估鉴定,理赔,并限期为一个月。一个月限期过去了,没有动静。
2月16日,雄家、塘坳两个组的户主维权代表约40余人集合,来到青树二矿矿区,要求青树二矿承担责任,否则就要阻止煤矿生产,煤矿的老板们终于发现已经无法继续敷衍下去了,于是答复这些维权公民:一星期之内处理。
一星期之后,涟源市房管局、枫坪镇政府和煤矿的老板一行人,浩浩荡荡开进雄家、塘坳两组,逐户进行房屋财产的评估鉴定。
然而,鉴定结果却始终没有面世,在这些维权公民的持续催促下,整整过了四个月,这份评估鉴定报告才终于姗姗来迟,但这份由县级政府出具的评估鉴定报告中,对当地原住民的房屋财产价值的估价极低,完全与真相和事实不符。
这些维权的公民再也按捺不住心中的怒火,部分维权代表随即来到煤矿,连续阻止了三个班的生产,要求煤矿的老板解释这份评估鉴定报告的公正性。
在这些维权公民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官员和煤矿的老板再次对两个组的房屋财产进行所谓的“复查”,新的评估鉴定报告一拖就到了2010年底。这一次,村民的合理诉求终于得到了部分的补偿,但侵害仍在继续,维权之路依然遥远。

随着雄家、塘坳两个组的原住民维权告一段落,青光组的居民也开始了自已的维权之路。之前,青光组的原住民也多次找到煤矿和枫坪镇政府,要求对其合法权益进行赔偿,但一直没有下文。2010年4月,以谢冬青(15579148980)为首的青光组原住民20余人来到青树二矿矿区,要求青树二矿对其损害的合法财产进行评估、理赔,这一次,枫坪镇地方政府采取了粗暴的镇压手段,谢冬青被以“防碍企业正常生产”的名义行政拘留7天,其母周买秀被行政拘留5天,有意思的是,为了平息日渐高涨的民怨情绪,青树二矿特意发放了谢冬青母子2000元的所谓“务工费”,算是对谢冬青母子含冤入狱的一种经济补偿。

2010年3月,大屋组原住民谢尚军、肖红色两人多次去青树二矿找到煤矿的老板,要求青树二矿就房屋财产的损害问题作出处理,结果谢尚军被以“防碍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的名义被枫坪镇地方政府、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肖红色被以同样的名义行政拘留7天(此事系知情人介绍,无法找到当事人核实情况)。因维权而遭到地方警察部门行政拘留的公民还有正堂组的谢禹初。

类似的公民维权行动的案例非常多,这里不再一一阐述




五、枫坪镇地方政府与青树二矿应对公民维权的具体预案


面对青树村原住民提出来的合理诉求,枫坪镇地方政府并没有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是想尽千方百计压制民意,将这些诉求、甚至是产生诉求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这几乎成为地方政府官员们乐此不疲、一劳永逸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根据当地原住民在维权过程中的实际遭遇,本人总结了当地政府官员应付公民维权专门设计的几套方案:

第一、拖延战术。对公民提出的具体诉求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这是最常用的一种应对方式。
比如,青光组原住民谢金求(0738—4310970)反映,大约在2002年左右,他家在晒谷坪的2亩1分田突然沉陷下去两个黑洞(由于青树二矿的开采使地下采空所导致),大洞的直径达到1米以上,主要原因在于由于青树二矿的开采使得地表以下全部挖空,所以沉陷下去了,谢金求随即向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们报告了情况,结果政府工作人员来专门拍过照,答复研究以后再处理,结果此事不了了之。同样是谢金求,由于自家的杂房遭到严重损坏,2010年他找到青树二矿和枫坪镇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煤矿的老板谢建业和枫坪镇分管企业的地方官员李迪前(13875465680)进行了实地考察,当时答复十分客气,说再观察观察一段时间,结果,直到今天,一直没有了下文。

第二、敷衍策略。对于那些在当地影响力不大、不太需要重点考虑的原住民,地方政府的官员和煤矿的老板则采取虚委以实、敷衍了事的态度。
2010年9月份,青光组居民谢如生(0738—4310654)的儿子去青树二矿找到老板谢建业,要求就他家的房屋损害问题作一个处理,谢建业当场答应过一段时间给予一些物质补偿。2011年2月份,由于儿子已经外出务工,谢如生本人找到谢建业,要求他兑现承诺,结果谢建业连理都不理睬,甚至还反咬一口,说他家的房屋是因为“落顶”所致,与青树二矿的开采没有关系。
2009年,大屋组居民刘平桂(0738—4310472)拿着反马冲(当地一小地名)的水田赔偿合同去枫坪镇政府找分管企业的官员李迪前,要求他处理水田影响的问题。当时,她一路问到政府企业办办公室,见一个干部模样的人坐在那里,她问那位干部说要找李迪前镇长,那位干部模样的人没好气的回复她,说李迪前不在这里。结果,她左找右找,最后才发现,这位干部模样的人正是李迪前。她将合同交给李迪前,李迪前有点恼怒,说这个合同是非法的,谩骂她是想在政府机关故意寻衅滋事,籍此恐吓她。

第三、故意设置人为的阻力。对于原住民提出的超越地方政府权限管辖范围的诉求,地方政府的官员会故意设置阻力,使其合理的诉求无法得到实现。
青光组居民谢冬青认为涟源市房管局、枫坪镇政府和青树二矿共同作出的对于他家的房屋补偿标准不合理,希望由娄底市房管局来作房屋评估鉴定。2010年上半年,谢冬青耗费九牛二虎之力,才找到枫坪镇的党委书记李正祥,要求其开具一纸介绍信,结果遭到李的粗暴回绝,拒不开具介绍信,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第四、欺瞒哄骗、蒙混过关。
2010年4月份,大屋、维家、青光组二十余位原住民代表与枫坪镇地方政府就青树二矿的损害问题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由于淡水资源流失、枯竭,当地原住民的饮用水问题成为一个共同议论的焦点话题,面对原住民代表们义正言辞的质疑、责难之声,枫坪镇党委书记李正祥拍着胸脯,大手一挥,当场许下政治承诺,答应2010年度内要在枫坪镇全镇地域范围内实现统一安装自来水,以此来平息众怒。
结果,几个月之后,李正祥拍一拍屁股上调高升,抛给了这些纯朴、善良的人们一个美好的自来水梦,到今天为止,这个允诺依然是水中花、镜中月,没有得到兑现,事实上,即便美梦成真,当地丰富的淡水资源也彻底成为历史。

第五、常设压制机构。

面对日益高涨的公民维权,地方政府与青树二矿的老板们感到面临的压力非常大,在他们眼中,这些原住民纯粹只是无理取闹或者故意“寻衅滋事”,于是,他们又设计出了一套专门对付原住民维权的方案,即在煤矿常设压制机构,压制公民的维权行动。
早在2008年,地方政府及其警察部门就在青树二矿设立了“协警”制度。所谓的“协警”制度,就是以协助警察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在当地选择一些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维护社会秩序。“协警”制度的人员和经费来源并非由警察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预算进行安排,而是由选派单位(企业)负责。因此,“协警”制度表面上是协助警察机关和地方政府维持社会秩序,实质上仅仅是维护选派单位自身的切实利益。
“协警”制度在设立之初,青树二矿就在矿区建造了专门的所谓“警务工作室”,并从当地人中选派了谢道和、谢佰富两人作为“协警员”。据了解,“协警员”的最初职能主要是维护青树二矿的企业财产和正常秩序,然而,随着公民维权运动的高涨,“协警”制度的职能也发生了深刻的转变,从最初的职能转变为专门对付当地原住民的维权行动。据当地原住民反映,2010年,“协警员”的职员人数在原有两人的基础上增加到五人,增加了谢智慧(所谓的“保安队队长”)、谢年升、谢卫国等三人,“协警”制度也增添了更多的暴力和恐怖色彩。
凤形组原住民谢正香就是这种“协警”制度新的职能转变后的受害者,2011年正月17日,谢正香找到青树二矿的老板谢建业(13307382163)协商,要求就煤矿影响到她家的水井、水田、房屋财产、环境污染等问题作出处理,在此之前,谢正香曾多次找过青树二矿的老板,但一直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这一次同样也不例外,谢建业回复她说过两天再具体协商。正月20日,谢正香再次找到谢建业,依然没有得到任何实质性的回应。
在合理的诉求得不到应有的解决,而所有解决问题的途径又遭到重重压制和被掐灭的情况下,正月21日,谢正香来到青树二矿矿区,准备拦阻矿井的生产作业,谢建业当场就指挥“协警员”,“给我拖开!”。于是,五位身强力壮的“协警员”一哄而上,将谢正香身体抬到半空中,强行甩进了矿区的一间办公室。事后,谢正香发现自已多处软组织受伤,左手也在激烈的推搡和争执中被“协警员”弄伤。
而谢正香的诉求也在这样的暴力气氛中胎死腹中,一直搁置到今天。


六、原 因 及 结 论

联合国宪章以及中国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私有产权、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都有着明文的法律规定,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这些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原住民的正常生活的影响以及当地生态、生存环境的破坏都是显而易著的,并且,它们的存在往往都是披着“合法生产”、“审批手续齐全”、“发展当地地方经济”的外衣堂而皇之的进行开采,“合法”的践踏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基本生存权,而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往往充当其保护伞,使得普通公民的维权行动变得异常艰难,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今天这样的局面?

1、矿藏资源的实际产权主体不明晰。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负责制。”
从词源学的意义上分析,宪法第九条含有明显的歧义,矿藏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实际上,“国家”、“全民”这些政治概念是非常抽象的,谁代表国家?“全民所有”的具体范围、实际主体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使得矿藏资源的实际主体导向虚无化、模糊化的趋势。
以青树二矿为例,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当地矿藏资源的产权主体相对来说是比较明晰的,即涟邵矿务局斗笠山煤矿观山分工区,属于国有煤矿。自观山工区破产,当地矿藏资源的开采从国有向地方转制的过程中,产权主体渐渐变得模糊。
该企业从一家立足于青树全体原住民基础上的“集资企业”被当地少数豪强和地方政府官员控制,这种现象同样可以从宪法中找到法律依据,即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这可以理解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官员代表国家行使对矿藏资源的处分权力(比如,据知情人透露,涟源市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谢永东(13707380398)胞弟即为青树二矿的主要股东。)。
在实践中,一旦权力找到了合适的代理人,就可以公开与地方豪强联手控制当地矿藏资源的处置权,当地原住民对本地矿藏资源的开发、处分没有任何发言权(事实上,他们才是“国家”和“全民所有”的真实主体。),更现实的问题在于,地下矿藏资源的开采,往往都会与当地原住民的合法财产,人居、生态环境密切相关,而一旦按照实际损失的情况对其进行理赔,恢复当地的人居、生态环境,一般来讲,这样的小型能源生产企业的开采所得往往远不足以偿付这种代价,因此,在开采过程中,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和企业老板都会尽可能压制当地原住民的理赔诉求,和牺牲当地的人居、生态环境为代价(同样地,将采矿成本压到最低。),以追逐最大的经济利益,青树二矿的情况正是如此。

2、现有的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和司法障碍。
一个无法调和的悖论是,现有的法律体系所设置的法律条款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与冲突,不同诉求的公民群体解读法律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造成完全对立的两极,而这一切,都可以归之于所谓的“依法办事”。
比如,《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13条第三款又同时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很显然,这两款法律条文是存在内在冲突的,一方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可以合法的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类似冲突的法律条文同样出现在侧重于维护私有产权的《物权法》之中。
在实践过程中,“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和司法解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毫无限制的外延;另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正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官员,而当他们作为利益主体的一方进入社会关系的游戏规则时,无疑,处于游戏规则另一方的普通公民则天然地处在被动挨打的位置,这就为各级政府及其官员合法地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大开了方便之门。
对于青树二矿的开采给当地原住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人居、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伤害,枫坪镇政府的企业办支部书记梁建华是这样给出解释的,他说:“为了配合国家高速经济增长的需要,矿藏资源的开采是必不可少的。”(这是梁建华与本人的一次对话中所谈及的,大意如此),运用一些虚浮、华而不实的措辞将如此糟糕的小型能源生产企业所造成的严重的负面影响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从而掩盖和回避了问题的实质。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征求公众,即当地原住民的意见,据本人调查,该小型煤矿的环保审批完全没有征求当地原住民的意见,也没有向当地原住民公示过,因此,十分自然地,当本人问及由涟源市环保局出具的年度环评报告是否向当地原住民公开时,梁建华便含糊其辞,顾左右而言它。(实际上,据本人调查,自青树二矿开办至今,这份涉及到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环评报告就从来没有向当地原住民公开过。)

3、公民的基本人权和生存权得不到应有的主张。
通过以上的陈述,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结论,即公民的基本人权、财产权利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主张。

《世界人权宣言》第17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第25条对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同样有过规定。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已和他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和住房,并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第12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中国是上述两项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并且,新修正的本国《宪法》将“人权”正式列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温家宝先生也在多个公开的场合表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生活得更加有尊严。”。调查表明,青树二矿的开采行为对于当地原住民的基本人权、生存权以及人居、生态环境构成了无法弥补的破坏,并且侵害仍在继续。
事实上,这并非是一个孤立的个案,据悉,光是涟源市范围内这样的小型煤炭生产企业就达96家之多,而在当今中国的底层社会,这样的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及其影响几乎是连绵不绝的,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希望这份调查报告能够引起中国政府、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世界环保组织以及人权团体的高度关注,清除这些破坏性极强的小型能源生产企业,维护和恢复当地原住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当地人居、生态环境,旨在维护当地原住民的基本人权和生存权,维护我们共同生活的地球家园。


附:图片

图片一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图片一: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全貌。


图片二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图片二:意味深长的“协警”制度和青树二矿警务工作室。


图片三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图片三:无数这样的小水沟将青树二矿的井下废水注入附近的池塘或者河流,年复一年。

图片四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图片四:干涸的池塘和淤积在池塘底部的煤矿废水沉淀物。
图片五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图片五:枯竭并受到污染的水井以及成堆的私人水井。

图片六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图片六:没有任何隔音措施以及有毒气体过滤装置的煤矿风机。

图片七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图片七:大面积的优质稻田如今只能改种旱地农作物(远景即为青树二矿)。


图片八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图片八:受青树二矿采空影响而沉陷的地面表层。

图片九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图片九:煤尘、空气污染以及没有配置任何防尘设备的煤矿工人。
图片十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关于小型能源生产企业对当地人居、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危害原住民生存权利的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青树二矿为例


图片十:由于青树二矿开采所造成的当地原住民住宅毁坏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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